男女平等了嗎?難以撼動的漢人祖產與祭祀習慣

國家應該在制度上支持男女之間的平等,然而有時所謂的傳統慣習會與當代的平等觀念發生

2月 16, 2025 -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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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了嗎?難以撼動的漢人祖產與祭祀習慣

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一號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宣告部分條文違憲。(圖片來源/憲法法庭)

國家應該在制度上支持男女之間的平等,然而有時所謂的傳統慣習會與當代的平等觀念發生衝突,祭祀公業的爭議和法院的態度正好可以用來說明這種情形。有個家族從日治時期便在高雄設有「祭祀公業」,擁有相當祖產。家族裡有一支線包括兩女一男的繼承人,在外公(設立人之一)和母親過世後本該接替他們取得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權利(包括祭祀、取得財產分配等),卻遭其他祭祀公業成員認為「女人的子孫的後代」而不承認他們的權利。

按照法律規定,祭祀公業及相關權益原則上是由男人繼承,女人僅在「無兄弟且未出嫁」時才可以繼承,若女人在長輩過世前就出嫁了,就喪失繼承權,後世子孫也不得繼承。那兩女一男的繼承人接受不了「嫁出去的女人是潑出去的水」的觀念,主張《民法》中男女的平等繼承權,引發後續法律訴訟。2023年1月,大法官透過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一號宣告《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違憲,認為法規「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漢人社會相當重視家族遺產只留子的文化習慣,而且由古至今大都排除女人及其後代參與,變成男女平權的灰色地帶,更被最高法院及現代法律所默許。

祭祀公業只能由男人獨占?

至此,是不是很多不熟悉的用詞?祭祀公業是種特殊制度,大約於日治時代或更早之前出現,由某人捐出財產,讓後代子孫可以用這些財產來祭祀祖先,而捐財產的人稱為「設立人」。「祭祀」是指這些公有財產是祭祖用的,而「公業」是指財產是公有而非私有產業。「派下員」就是祭祀公業成員。2007年開始施行《祭祀公業條例》,若祭祀公業在此前成立,誰能成為派下員要看內部規約,若無約定,則只能由男系子孫取得;若祭祀公業成員沒有兒子,那未出嫁的女兒才可例外繼承,不然要看其他成員是否決議認可你的資格。

年輕人對拜祖先這件事可能無感,但最早的時候,祭祀原本是嫡長子的特權,「低端」庶子想拜還不可得;無感這件事,是隨著農業社會轉型,封建思想逐漸瓦解,加上祭祀目的是「使逝者得到供奉」,會花費不少時間及成本,也才讓祭祀從人人搶著要的「特權」,變成人人怠慢的「負擔」。為了避免自己死後沒人供奉成為無主冤魂,先人才會把預留一部分遺產設立公業,用出租或是出賣公業財產的好處來換取後代子孫願意祭祀的動機,促成「祖先有吃、子孫有拿」的雙贏局面。

簡單來說,祭祀公業就是「祭祀、遺產、繼承人」三元素的結合──祭祀跟傳香火是密不可分的。傳香火是指延續祭祀活動的意思,而漢族社會只有男人可以同時做到這兩件事,因為傳統觀念認為「女子未嫁時歸父宗,即嫁,則歸夫宗」。正因為祭祀的特殊目的,早期法院見解都認為:從祭祀公業繼承的不是遺產,而是香火,因此不能套用《民法》,而應回到傳統習慣去處理,由男人獨占。此見解導致明明是有形的遺產,卻巧妙躲過《民法》繼承的規定。2007年祭祀公業正式法制化後,更使這件事引發各界論戰。

祭祀公業爭議竟引發兩度釋憲

事實上,祭祀公業已是兩度引發憲法爭議。司法院大法官在2015年就做過釋字第七二八號,認為《祭祀公業條例》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由誰來繼承,依規約定之」的規定,從私法自治、結社自由、法律安定性等觀點來看,雖然現狀下多數「有規約」的祭祀公業都只容許男人繼承,但權衡團體內當事人的意思自主,不至於過度侵害女人權益。

時隔6年後,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一號案件中聲請人家族的祭祀公業是沒有訂立規約的,而依《祭祀公業條例》直接讓男人繼承。判決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的精神是祖先越多人拜越好,如果要區分男女系子孫,那麼在少子化的時代反而可能會延誤香火傳承。其次,現今的家族成員之間,不會因為是否結婚、冠誰的姓氏而有所不同,所以單純以「女系子孫」為理由剝奪派下資格已不合時宜。因此,法律不該維護有性別歧視的傳統,宣告「直接讓男人繼承」的規定違憲(但該判決刻意迴避了釋字第七二八號中「內部約定單傳男系」的狀況)。

憲法法庭開了平等權的第一槍

祭祀是傳統文化,深深影響人民的家族認同,法律必須要考量到習慣實踐的狀況。比如傳統社會裡,為了拜拜忙進忙出的幾乎都是家族中的女人,如何能被認為不具祭祀能力?再從法制史的觀點來說,歷經時光洗禮,從清朝渡台到中華民國時期,祭祀公業對外曾是穩固唐山公落地生根的家族事業,是支持械鬥的組織靠山,更是對抗殖民者的民族主義溫床;對內,關於派下權利與繼承,它始終是世代搶奪傳統習慣詮釋權的戰場,而非先驗、亙古不變真理。

事實上,多數祭祀公業都在1912年前設立的,在政治經濟環境不斷變化之下,性別平等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人權觀念進入台灣社會許久,連《民法》繼承編原本內建的男尊女卑意識形態都順勢調整修法了,祭祀公業恐怕也不是(也不該是)維護性別不平等的社會制度,遑論透過法律將其正當化。當今已式微的祭祀公業在百年後才被憲法法庭開了平等權的第一槍,但已有太多女人的權利被漠視,只盼性別平等的最後一哩路能繼續走完。

內容來源:《隱性歧視:用人權實踐平等,消弭藏在生活、文化之下的性別歧視》麥田出版授權轉載。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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