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四害| 网络暴力如何成了“赛博刽子手”
近日,观察者网在微博发起主题为#反网络新四害#的投票活动,由网友评选出当代互联网“网络新四害”。最终经过网友投票,“网络谣言”“饭圈文化”“网络暴力”“极端言论”位列前四名,成为“网络新四害”。 观察者网组织刊发系列评论文章,深入分析“网络新四害”背后的形成机制、传播规律以及深远影响,和各位网友一起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第一篇:网络新四害| 黄楚新 陈智睿:网络谣言,被不断传播的“恶” 第二篇:网络新四害| 汪海林:挟持公权力围剿他人,饭圈已“遥遥领先”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2018年8月25日,德阳女医生安医生自杀身亡。2022年1月24日,“寻亲男孩”刘学州自杀去世。2023年1月23日,粉色头发女孩郑灵华自杀离世。 这些并不遥远的惨痛事件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网络暴力。 2022年,郑灵华染了粉色的头发,不久后谣言四起。微博@鸡蛋姬 为什么网络暴力会成为“刽子手”? 受到行业规范的限制以及自我审查的需要,传统媒体对某些事件的报道往往更为客观且全面,即便对于某些人和事持有负面判断,也会更为审慎地在新闻报道中抑制赤裸裸的情绪宣泄。 但这种“理中客”的形式,很难令寻求情绪共鸣的民众满意。因此,在网络“短平快”的传播形式下,每一个网民都成为了“新闻记者”或是“评论者”,更容易追求情绪刺激,忽略甚至无视新闻传播的基本伦理规范。 同时,网络环境的隐秘性,又使得“人性恶”与“泛道德化”这对有张力的概念,集聚在了同一群主体之上。在现实物理状态之下,如果让一个人做出用刀捅向另一人或用极端粗俗的语言攻击他人的行为,往往会因为这些行为的直接性和残酷性给执行者带来强烈的心理不适,反而难以实行。 但在网络上,由于无法与自己形成有效感官互动,以至于自己无法切实感受到对方反应的网络暴力行为,并不会给行为者带来很大的罪恶感。人性就是不断控制自己的动物性,但动物性就好比熵值具有天然的增大趋势一样,确实会给人带来很大的满足感,因此通过网络暴力这一并不会直接获得被侵害者回应的恶意行为,确实会给很多人带来不小的原始的动物性快感。 而与之相对,当网民看到针对某些所谓的“恶人”进行网络攻击的语言时,本身对于法律的谦抑和最低限度不满的他们,又会无限爆炸自己的道德感,期待通过道德评价来实现自己的内心满足。 网络暴力所依托的不负责任的畅所欲言,虽然本身含有人类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但在毫无限制的自由下,必然意味着放弃深层思考和情绪化的宣泄,而这则为“乌合之众”的群体极化创造了土壤。 在物理世界中,集体往往是一个各种性格、类型的个体的组合,存在天然的平衡和多元化。但在网络世界中,因为算法推送以及个体的自然抉择,更加容易形成对某个问题产生高度统一价值观的极化群体。而匿名性伴随着这种网络群氓,在主观层面上使得网络暴力的产生和扩散都有了更大的可能性。 而在客观方面,信息传播和接受的商业化又给网络暴力带来了更大的温床。在传统媒体时代,一来还存在部分非商业收入的情形,二来商业收入并不完全以现在这种网络点击来评价。但如今,流量就是收入,因此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的职业道德素养不太值得期待。甚至,他们的职业道德本身就是利润。 然而,无论是网络暴力的实施者还是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法律规制的不备以及强度过低,恰恰是造成上述行为得不到有效抑制的客观原因所在。 网络暴力的治理难点 举重以明轻,当前阶段对网络暴力的刑法对应,无非是刑法246条的侮辱诽谤罪,亦或者253条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另外,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也存在以293条第1款第2项寻衅滋事罪来定罪的空间。 然而,这三条罪名,无非也就是3年以下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观察者网在微博发起主题为#反网络新四害#的投票活动,由网友评选出当代互联网“网络新四害”。最终经过网友投票,“网络谣言”“饭圈文化”“网络暴力”“极端言论”位列前四名,成为“网络新四害”。
观察者网组织刊发系列评论文章,深入分析“网络新四害”背后的形成机制、传播规律以及深远影响,和各位网友一起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2018年8月25日,德阳女医生安医生自杀身亡。2022年1月24日,“寻亲男孩”刘学州自杀去世。2023年1月23日,粉色头发女孩郑灵华自杀离世。
这些并不遥远的惨痛事件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网络暴力。
2022年,郑灵华染了粉色的头发,不久后谣言四起。微博@鸡蛋姬
为什么网络暴力会成为“刽子手”?
受到行业规范的限制以及自我审查的需要,传统媒体对某些事件的报道往往更为客观且全面,即便对于某些人和事持有负面判断,也会更为审慎地在新闻报道中抑制赤裸裸的情绪宣泄。
但这种“理中客”的形式,很难令寻求情绪共鸣的民众满意。因此,在网络“短平快”的传播形式下,每一个网民都成为了“新闻记者”或是“评论者”,更容易追求情绪刺激,忽略甚至无视新闻传播的基本伦理规范。
同时,网络环境的隐秘性,又使得“人性恶”与“泛道德化”这对有张力的概念,集聚在了同一群主体之上。在现实物理状态之下,如果让一个人做出用刀捅向另一人或用极端粗俗的语言攻击他人的行为,往往会因为这些行为的直接性和残酷性给执行者带来强烈的心理不适,反而难以实行。
但在网络上,由于无法与自己形成有效感官互动,以至于自己无法切实感受到对方反应的网络暴力行为,并不会给行为者带来很大的罪恶感。人性就是不断控制自己的动物性,但动物性就好比熵值具有天然的增大趋势一样,确实会给人带来很大的满足感,因此通过网络暴力这一并不会直接获得被侵害者回应的恶意行为,确实会给很多人带来不小的原始的动物性快感。
而与之相对,当网民看到针对某些所谓的“恶人”进行网络攻击的语言时,本身对于法律的谦抑和最低限度不满的他们,又会无限爆炸自己的道德感,期待通过道德评价来实现自己的内心满足。
网络暴力所依托的不负责任的畅所欲言,虽然本身含有人类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但在毫无限制的自由下,必然意味着放弃深层思考和情绪化的宣泄,而这则为“乌合之众”的群体极化创造了土壤。
在物理世界中,集体往往是一个各种性格、类型的个体的组合,存在天然的平衡和多元化。但在网络世界中,因为算法推送以及个体的自然抉择,更加容易形成对某个问题产生高度统一价值观的极化群体。而匿名性伴随着这种网络群氓,在主观层面上使得网络暴力的产生和扩散都有了更大的可能性。
而在客观方面,信息传播和接受的商业化又给网络暴力带来了更大的温床。在传统媒体时代,一来还存在部分非商业收入的情形,二来商业收入并不完全以现在这种网络点击来评价。但如今,流量就是收入,因此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的职业道德素养不太值得期待。甚至,他们的职业道德本身就是利润。
然而,无论是网络暴力的实施者还是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法律规制的不备以及强度过低,恰恰是造成上述行为得不到有效抑制的客观原因所在。
网络暴力的治理难点
举重以明轻,当前阶段对网络暴力的刑法对应,无非是刑法246条的侮辱诽谤罪,亦或者253条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另外,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也存在以293条第1款第2项寻衅滋事罪来定罪的空间。
然而,这三条罪名,无非也就是3年以下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