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踢打六年级学生被撤职:整治校园暴力同样不容忽视丨快评
2024-11-26 08:00:002024年11月23日,网上出现一段视频:两位身着警服的人员殴打一名男孩,称是“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学生”,引发关切。 当地的反应很快。次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发布通报称:2024年11月22日,张易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其孩子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殴打,副所长王某立即带领值班人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该校两名三年级学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多次殴打。民警便对现场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核实相关情况,并安抚伤者和其家属情绪。 这是殴打事件的前情:马某六年级,已满十二岁,多次殴打、欺凌两名低年级学生,现在又一次实施殴打并造成伤害,所以警方抵达之后才会“安抚伤者和其家属情绪”,可见家长乃是忍无可忍,怒而报警,希望警方主持公道,制止马某的这种行为。 上述通报接着说:其间,马某自行离开现场,王某遂带领辅警戴某找回马某,同时对其踢打,后将其带回班主任办公室等待家长。网传相关视频中事件即为王某、戴某找到马某时发生。言下之意,马某有殴打、欺凌低年级学生在前,在警方问话时又“自行离开现场”激怒了前来处置的王某与另一名辅警。 根据上述通报,当地警方已“向当事人家属(马某的父母)赔礼道歉”,并撤销了王某的行政职务。但在这个警方通报之下有很多为警察鸣不平的声音:如“霸凌者洋洋得意地对被霸凌的孩子说:你看,警察叔叔都给我道歉了”“应该升职,对校园霸凌就应该这样”“霸凌同学,现在间接霸凌警察了”。 怎么看待这一情绪?首先,警方恐怕也不得不这样处理两位打马某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因为证据确凿。 一直以来,公众与媒体普遍厌恶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而且马某是未成年人。此事发生后,法律人的主流观点是一码归一码,马某欺凌低年级同学是一回事,警察打马某是另一回事,既违反“正当程序”,也不是法律授权的惩戒措施。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就是说,马某多次殴打低年级同学,这一次还打伤了后者,但因为是未成年人,警方没法对其实施行政拘留等处罚,只能训诫几句,将其放了。责令家长加以管教云云,没有实际意义:家长说“好的,一定好好管教”,只是给警方一个面子,回去以后不管教,继续放纵孩子欺凌,没有什么后果。 其次,在警方打马某之后,网友更共情被马某殴打、欺凌的幼童,这一普遍而强烈的情绪不应被忽视,其实质上反映了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框架之下,一种奇怪的现状:一方面施行欺凌的未成年人或未成年施害者逍遥法外,另一方面被欺凌的未成年人或未成年受害人得不到救济与保护,家长与诸多网友对这一现状诟病已久。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系统。不仅仅是体现在刑法上,过去未满十四周岁一律不用负刑责,现在一般犯罪未满十四周岁、几种严重犯罪未满十二周岁不用负刑责,还体现在法律与政策的方方面面。 例如,现行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在这样的约束之下,一所学校或一个班级出现被诸多家长认为难以忍受的“问题孩子”,如持续而严重干扰课堂纪律,如持续欺凌、殴打、伤害其他同学或低年级学生,学校与老师往往不敢管或管不了,家长能选择的办法无非如下: 一是忍;二是与对方家长交涉,但问题孩子的背后往往是问题家长,孩子的恶霸习气可能就来自家长;三是被欺凌的家长暴怒之下殴打欺凌的孩子,这时候法律就会来管了;四是理论上自己的孩子受到明显的伤害,可以对对方家长发起民事诉讼,但程序漫长,且就算法庭作出了有利判决,执行也是问题;五是报警,但警察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责令对方家长管教,解决不了问题;六是忍不了转班或转学;七是闹到网上,2019年,杭州文澜实验学校五年级家长在网上发公开信,控诉被家长过度保护的W姓同学。 理论上,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以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此类行为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 那么有这类行为就可以被立马送入专门学校吗?也不是。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拒不接受或者配合上述41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的,要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至于这位多次殴打并打伤低年级学生的马某,会被送入专门学校吗?恐怕很难。所以,这一事件又一次促使我们反思:未成年人保护为何往往成为未成年施害者/欺凌者保护?
2024年11月23日,网上出现一段视频:两位身着警服的人员殴打一名男孩,称是“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学生”,引发关切。
当地的反应很快。次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发布通报称:2024年11月22日,张易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其孩子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殴打,副所长王某立即带领值班人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该校两名三年级学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多次殴打。民警便对现场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核实相关情况,并安抚伤者和其家属情绪。
这是殴打事件的前情:马某六年级,已满十二岁,多次殴打、欺凌两名低年级学生,现在又一次实施殴打并造成伤害,所以警方抵达之后才会“安抚伤者和其家属情绪”,可见家长乃是忍无可忍,怒而报警,希望警方主持公道,制止马某的这种行为。
上述通报接着说:其间,马某自行离开现场,王某遂带领辅警戴某找回马某,同时对其踢打,后将其带回班主任办公室等待家长。网传相关视频中事件即为王某、戴某找到马某时发生。言下之意,马某有殴打、欺凌低年级学生在前,在警方问话时又“自行离开现场”激怒了前来处置的王某与另一名辅警。
根据上述通报,当地警方已“向当事人家属(马某的父母)赔礼道歉”,并撤销了王某的行政职务。但在这个警方通报之下有很多为警察鸣不平的声音:如“霸凌者洋洋得意地对被霸凌的孩子说:你看,警察叔叔都给我道歉了”“应该升职,对校园霸凌就应该这样”“霸凌同学,现在间接霸凌警察了”。
怎么看待这一情绪?首先,警方恐怕也不得不这样处理两位打马某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因为证据确凿。
一直以来,公众与媒体普遍厌恶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而且马某是未成年人。此事发生后,法律人的主流观点是一码归一码,马某欺凌低年级同学是一回事,警察打马某是另一回事,既违反“正当程序”,也不是法律授权的惩戒措施。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就是说,马某多次殴打低年级同学,这一次还打伤了后者,但因为是未成年人,警方没法对其实施行政拘留等处罚,只能训诫几句,将其放了。责令家长加以管教云云,没有实际意义:家长说“好的,一定好好管教”,只是给警方一个面子,回去以后不管教,继续放纵孩子欺凌,没有什么后果。
其次,在警方打马某之后,网友更共情被马某殴打、欺凌的幼童,这一普遍而强烈的情绪不应被忽视,其实质上反映了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框架之下,一种奇怪的现状:一方面施行欺凌的未成年人或未成年施害者逍遥法外,另一方面被欺凌的未成年人或未成年受害人得不到救济与保护,家长与诸多网友对这一现状诟病已久。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系统。不仅仅是体现在刑法上,过去未满十四周岁一律不用负刑责,现在一般犯罪未满十四周岁、几种严重犯罪未满十二周岁不用负刑责,还体现在法律与政策的方方面面。
例如,现行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在这样的约束之下,一所学校或一个班级出现被诸多家长认为难以忍受的“问题孩子”,如持续而严重干扰课堂纪律,如持续欺凌、殴打、伤害其他同学或低年级学生,学校与老师往往不敢管或管不了,家长能选择的办法无非如下:
一是忍;二是与对方家长交涉,但问题孩子的背后往往是问题家长,孩子的恶霸习气可能就来自家长;三是被欺凌的家长暴怒之下殴打欺凌的孩子,这时候法律就会来管了;四是理论上自己的孩子受到明显的伤害,可以对对方家长发起民事诉讼,但程序漫长,且就算法庭作出了有利判决,执行也是问题;五是报警,但警察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责令对方家长管教,解决不了问题;六是忍不了转班或转学;七是闹到网上,2019年,杭州文澜实验学校五年级家长在网上发公开信,控诉被家长过度保护的W姓同学。
理论上,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以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此类行为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
那么有这类行为就可以被立马送入专门学校吗?也不是。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拒不接受或者配合上述41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的,要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至于这位多次殴打并打伤低年级学生的马某,会被送入专门学校吗?恐怕很难。所以,这一事件又一次促使我们反思:未成年人保护为何往往成为未成年施害者/欺凌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