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被控“涉嫌欺诈”:莫让“碰瓷讹诈”行为劣化行业生态丨快评
2024-11-25 16:00:002024年11月21日,王宝强被举报涉嫌欺诈引发舆论关注。有博主发文透露,恩波方面向公安局报案称,王宝强及其公司涉嫌诈骗。据悉,双方曾合作拍摄《八角笼中》,但在票房分成上存在争议。 恩波俱乐部的负责人钱云龙在派出所门口拍摄视频称,五年来恩波俱乐部为拍摄《八角笼中》这部影片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本来经营十分困难的俱乐部雪上加霜,恩波俱乐部发现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被逼无奈之下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伸张正义维权。对此王宝强工作室的回应称,“白纸黑字签订的分文不差,承诺过的帮助也从未食言。无愧于心,也绝不负信任。” 2023年上映的《八角笼中》系王宝强自导自演的第二部电影,讲述的是一名中年男性带领一群孩子探寻命运出路的故事。这部电影票房突破21亿元,市场反响良好。成都恩波格斗俱乐部与王宝强合作参与了拍摄工作,影片的故事原型也取材于真实的“恩波格斗事件”:格斗俱乐部与四百多名“大凉山格斗少年”的故事,当事人还在2017年引发过外界对其“利用孤儿牟利”“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质疑。 此事的焦点在于,王宝强究竟是否存在“合同欺诈”甚至是“诈骗罪”的嫌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包括: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交付财物(处分财产占有),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失去财物。也就是说,唯有王宝强方面出现了合同欺诈、或是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才会构成诈骗的嫌疑。那么,判定事件是非曲直的关键就在于白纸黑字的证据,究竟能否证明或是证伪恩波的指控。 2024年11月22日,《八角笼中》制片人刘勇发长文回应,表示“必须站出来替宝强哥说清楚”。刘勇列出大量截图证据,讲明了几件事:其一,恩波对于《八角笼中》的授权合同“白纸黑字清清楚楚”,也已经依照合同义务向对方支付了授权费用;其二,王宝强在恩波生病时飞往成都并支付了30万元医疗费;其三,王宝强在电影上映之后还以慈善赛的形式募捐30万元给了俱乐部;最后,剧组每年按时给《八角笼中》还在山区上学的孩子生活费,这是在回应此前的“虚假慈善”乃至“诈捐”指控。 恩波方面对此的回应则是发布了一篇“愧不愧,负不负,人在做天在看”的声明,继续提出指控:其一,王宝强方面本来约定的是“依照票房5%分账”,然而“合约内容与之前的不一致”,最后恩波在本来的中间方“被支开”的情况下,“未加细查详情”就签订了“另一份”授权费仅20万元的协议。其二,声明中还指控说“王宝强确实支付了30万治疗费,但恩波住院实际支出近两百万”,“但恩波的贡献不是30万所能衡量计算的”,并称“不仅没有拿到应有的报酬,甚至连各种支出剧组也没有报销”。 对比双方说法,王宝强方面的回应贴出了非常具体的证据截图,合同的条款、转账的证据一清如水。恩波的指控则流于单方面的主张,并未留下可资证明的实据。甚至于,恩波的指控反过来还印证了王宝强方面的回应,比如确实支付了三十万的治疗费,最后订立的授权合同确实并非所谓的“5%票房分成”。而“恩波的贡献并非30万所能衡量”,则缺乏任何具体的真凭实据。 “天眼查”APP的信息显示,“恩波格斗俱乐部”的关联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法定代表人恩波,当前该公司涉多起司法案件,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等。目前,该公司已成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5万元,并已被冻结股权100万元。问题逼到了这一步,事件的全貌也就越来越清楚:恩波方面因为经营不善亟须现金流,于是又想起了合作拍摄《八角笼中》这件事,意欲发动网络舆论“抢先画像”,裹挟王宝强再“爆点金币”,以至于拿出了一套说辞指责王宝强在票房分成上“涉嫌欺诈”。 往小了说,恩波方面此举是道德绑架,以迹近碰瓷讹诈的方式企图“再咬下一块肉来”。票房5%差不多是一个亿的数字,这恐怕是“百万投资撬动亿元回报”的“异想天开”.本案既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静待法律结果”恐怕是恩波方面需要面对的。 这起事件也显示,国内文娱产业长期存在某种“碰瓷讹诈”式的劣化生态:一旦某个文娱产品爆火之后,某些相关市场主体就无视当初订立好的白纸黑字合同,意欲以种种方式再多吃多占。甚至于,本来完全与之无关的人也会想要来分一杯羹,比如在“黑神话·悟空”游戏大火之后出现的“抄袭疑云”,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流氓”事件,这是有违契约精神的,也会反向劣化文娱产业的生态。 《唐国史补》收入了一则“故囚报李勉”的掌故:李勉做开封尉时放走了一名囚犯,可谓对其有救命之恩。时隔数年,李勉游河北时见到这位“故囚”,得到了热情招待。然而,故囚与妻子商议“何以报之”时总觉得“大恩难报”,最后竟得出了“不如杀之”的结论,幸好有仆人驰报,李勉才得以逃脱。“王宝强屡屡遭人背刺”的现象,正好展示了这种“大恩如大仇”的人性之恶,在文娱产业也表现为“碰瓷讹诈”式的行业乱象,这是理应加以警惕并遏制的。获取更多RSS:https://feedx.net https://feedx.site
2024年11月21日,王宝强被举报涉嫌欺诈引发舆论关注。有博主发文透露,恩波方面向公安局报案称,王宝强及其公司涉嫌诈骗。据悉,双方曾合作拍摄《八角笼中》,但在票房分成上存在争议。
恩波俱乐部的负责人钱云龙在派出所门口拍摄视频称,五年来恩波俱乐部为拍摄《八角笼中》这部影片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本来经营十分困难的俱乐部雪上加霜,恩波俱乐部发现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被逼无奈之下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伸张正义维权。对此王宝强工作室的回应称,“白纸黑字签订的分文不差,承诺过的帮助也从未食言。无愧于心,也绝不负信任。”
2023年上映的《八角笼中》系王宝强自导自演的第二部电影,讲述的是一名中年男性带领一群孩子探寻命运出路的故事。这部电影票房突破21亿元,市场反响良好。成都恩波格斗俱乐部与王宝强合作参与了拍摄工作,影片的故事原型也取材于真实的“恩波格斗事件”:格斗俱乐部与四百多名“大凉山格斗少年”的故事,当事人还在2017年引发过外界对其“利用孤儿牟利”“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质疑。
此事的焦点在于,王宝强究竟是否存在“合同欺诈”甚至是“诈骗罪”的嫌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包括: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交付财物(处分财产占有),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失去财物。也就是说,唯有王宝强方面出现了合同欺诈、或是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才会构成诈骗的嫌疑。那么,判定事件是非曲直的关键就在于白纸黑字的证据,究竟能否证明或是证伪恩波的指控。
2024年11月22日,《八角笼中》制片人刘勇发长文回应,表示“必须站出来替宝强哥说清楚”。刘勇列出大量截图证据,讲明了几件事:其一,恩波对于《八角笼中》的授权合同“白纸黑字清清楚楚”,也已经依照合同义务向对方支付了授权费用;其二,王宝强在恩波生病时飞往成都并支付了30万元医疗费;其三,王宝强在电影上映之后还以慈善赛的形式募捐30万元给了俱乐部;最后,剧组每年按时给《八角笼中》还在山区上学的孩子生活费,这是在回应此前的“虚假慈善”乃至“诈捐”指控。
恩波方面对此的回应则是发布了一篇“愧不愧,负不负,人在做天在看”的声明,继续提出指控:其一,王宝强方面本来约定的是“依照票房5%分账”,然而“合约内容与之前的不一致”,最后恩波在本来的中间方“被支开”的情况下,“未加细查详情”就签订了“另一份”授权费仅20万元的协议。其二,声明中还指控说“王宝强确实支付了30万治疗费,但恩波住院实际支出近两百万”,“但恩波的贡献不是30万所能衡量计算的”,并称“不仅没有拿到应有的报酬,甚至连各种支出剧组也没有报销”。
对比双方说法,王宝强方面的回应贴出了非常具体的证据截图,合同的条款、转账的证据一清如水。恩波的指控则流于单方面的主张,并未留下可资证明的实据。甚至于,恩波的指控反过来还印证了王宝强方面的回应,比如确实支付了三十万的治疗费,最后订立的授权合同确实并非所谓的“5%票房分成”。而“恩波的贡献并非30万所能衡量”,则缺乏任何具体的真凭实据。
“天眼查”APP的信息显示,“恩波格斗俱乐部”的关联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法定代表人恩波,当前该公司涉多起司法案件,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等。目前,该公司已成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5万元,并已被冻结股权100万元。问题逼到了这一步,事件的全貌也就越来越清楚:恩波方面因为经营不善亟须现金流,于是又想起了合作拍摄《八角笼中》这件事,意欲发动网络舆论“抢先画像”,裹挟王宝强再“爆点金币”,以至于拿出了一套说辞指责王宝强在票房分成上“涉嫌欺诈”。
往小了说,恩波方面此举是道德绑架,以迹近碰瓷讹诈的方式企图“再咬下一块肉来”。票房5%差不多是一个亿的数字,这恐怕是“百万投资撬动亿元回报”的“异想天开”.本案既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静待法律结果”恐怕是恩波方面需要面对的。
这起事件也显示,国内文娱产业长期存在某种“碰瓷讹诈”式的劣化生态:一旦某个文娱产品爆火之后,某些相关市场主体就无视当初订立好的白纸黑字合同,意欲以种种方式再多吃多占。甚至于,本来完全与之无关的人也会想要来分一杯羹,比如在“黑神话·悟空”游戏大火之后出现的“抄袭疑云”,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流氓”事件,这是有违契约精神的,也会反向劣化文娱产业的生态。
《唐国史补》收入了一则“故囚报李勉”的掌故:李勉做开封尉时放走了一名囚犯,可谓对其有救命之恩。时隔数年,李勉游河北时见到这位“故囚”,得到了热情招待。然而,故囚与妻子商议“何以报之”时总觉得“大恩难报”,最后竟得出了“不如杀之”的结论,幸好有仆人驰报,李勉才得以逃脱。“王宝强屡屡遭人背刺”的现象,正好展示了这种“大恩如大仇”的人性之恶,在文娱产业也表现为“碰瓷讹诈”式的行业乱象,这是理应加以警惕并遏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