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证据说话 用法律撑腰
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如果遭遇家暴,今后这些都可以成为“呈堂证供”。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家暴证据标准。 家庭暴力无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会造成严重危害。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以及相关普法活动的开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观念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接受和认同。如何有效预防、制止、惩戒家庭暴力,司法和社会救助等层面也在不断探索。 但是,要向家庭暴力说“不”,尤其是当受害人想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时,通常只有自己的陈述,“证据”问题让维权“卡了壳”。此前,全国妇联出台过指导性文件《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但尚不足以作为执法时适用的法律条文。如果缺乏司法意义上的有效证据,家庭暴力行为难以认定,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对妇女、儿童等群体来说尤其如此。而各地公安机关在认定相关证据时,如果适用的标准不一,也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 所以,哪些材料算证据,在什么情境之下取得的算证据……作出明确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 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8种辅证类型,并且对于证据的认定和分类十分具体,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容易取证。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甚至是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等。有了这些佐证,加上加害人、受害人或者证人证言,便足以让公安机关认定是不是家暴行为,继而可以出具告诫书,有效提升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和效力。 《意见》中极具可操作性的另一亮点,就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的规范。此前,各地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并不一致,造成告诫制度的执行地区差异较大。而新的规定,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更加有效发挥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警示器”“缓冲阀”作用,加强对家暴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尤其对于基层公安执法人员来说,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用法律撑腰,向家暴坚决说“不”。相信不断升级更新的相关制度将带来更多积极改变,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以法之名筑起反家暴的“隔离墙”。
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如果遭遇家暴,今后这些都可以成为“呈堂证供”。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家暴证据标准。
家庭暴力无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会造成严重危害。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以及相关普法活动的开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观念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接受和认同。如何有效预防、制止、惩戒家庭暴力,司法和社会救助等层面也在不断探索。
但是,要向家庭暴力说“不”,尤其是当受害人想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时,通常只有自己的陈述,“证据”问题让维权“卡了壳”。此前,全国妇联出台过指导性文件《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但尚不足以作为执法时适用的法律条文。如果缺乏司法意义上的有效证据,家庭暴力行为难以认定,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对妇女、儿童等群体来说尤其如此。而各地公安机关在认定相关证据时,如果适用的标准不一,也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
所以,哪些材料算证据,在什么情境之下取得的算证据……作出明确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
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8种辅证类型,并且对于证据的认定和分类十分具体,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容易取证。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甚至是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等。有了这些佐证,加上加害人、受害人或者证人证言,便足以让公安机关认定是不是家暴行为,继而可以出具告诫书,有效提升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和效力。
《意见》中极具可操作性的另一亮点,就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的规范。此前,各地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并不一致,造成告诫制度的执行地区差异较大。而新的规定,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更加有效发挥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警示器”“缓冲阀”作用,加强对家暴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尤其对于基层公安执法人员来说,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用法律撑腰,向家暴坚决说“不”。相信不断升级更新的相关制度将带来更多积极改变,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以法之名筑起反家暴的“隔离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