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四种模式,为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探索可行路径
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12月23日, 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有关《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解读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吉林网获悉,《实施方案》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上提出了“四个探索”,为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探索可行路径,有效解决科技成果不好转问题。第一种模式是“先使用后付费”我省科研单位可采取企业先免费使用、后支付费用的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这种模式充分考虑到了中小微企业的承接能力,中小微企业与科研单位可以约定“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多种方式支付费用,使企业有了更多的选择方式,既可以提高中小微企业承接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企业在创新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中小微企业对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承接转化效能。第二种模式是“差异化赋权”根据科研单位与企业的成果供需对接情况,动态化采取“即时赋权”“协议赋权”“预约赋权”等不同赋权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进行落地转化。对于科研单位已有明确转让或合作企业的成果,通过采取与企业签署转化协议对科研人员即时赋权的方式,提高科研人员及企业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信心和期望。对于已有成果但暂无转让或无合作企业的,通过提前采取对科研人员协议赋权的方式,促进科研人员主动对接企业、寻找市场,增加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机会。对于企业有需求但暂无成果供给的,通过采取对科研人员预约赋权的方式,提前明确将来成果产出时给予科研人员的权属比例,增加科研人员科技攻关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所需科技成果的产出效率和转化动能。第三种模式是“权益让渡”科研单位可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团队)一定的费用后,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此增强成果完成人(团队)对成果进行转化的“主人翁”意识,提高成果转化的主动性。科研单位也可将留存在本单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形成完整的权属关系,推动成果完成人(团队)将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企业,以利益共同体的方式,增加企业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双向对接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同时,也鼓励科研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市场化的手段推动科技成果的承接和转化。第四种是模式是“先投后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以与企业通过市场化合作的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形式投入企业进行转化,后续再根据约定条件形成相应的股权,使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进行双向择优选择。这种模式确保了科研单位“敢投”,在“先投”阶段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转股”条件、确定权益责任,通过以成果换股权等方式,使科研单位主动对接企业、进军市场、实现转化,使科技成果不再“束之高阁”。同时确保了企业“敢接”,在“后股”阶段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投入的职务科技成果转换为相应股权,通过以约定股权换取发展空间的方式减轻企业风险,使企业接后“敢转”。除了以上四种模式外,还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探索开展其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陈志文摄影 张秋磊
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
12月23日, 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有关《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解读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吉林网获悉,《实施方案》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上提出了“四个探索”,为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探索可行路径,有效解决科技成果不好转问题。
第一种模式是“先使用后付费”
我省科研单位可采取企业先免费使用、后支付费用的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这种模式充分考虑到了中小微企业的承接能力,中小微企业与科研单位可以约定“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多种方式支付费用,使企业有了更多的选择方式,既可以提高中小微企业承接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企业在创新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中小微企业对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承接转化效能。
第二种模式是“差异化赋权”
根据科研单位与企业的成果供需对接情况,动态化采取“即时赋权”“协议赋权”“预约赋权”等不同赋权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进行落地转化。
对于科研单位已有明确转让或合作企业的成果,通过采取与企业签署转化协议对科研人员即时赋权的方式,提高科研人员及企业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信心和期望。
对于已有成果但暂无转让或无合作企业的,通过提前采取对科研人员协议赋权的方式,促进科研人员主动对接企业、寻找市场,增加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机会。对于企业有需求但暂无成果供给的,通过采取对科研人员预约赋权的方式,提前明确将来成果产出时给予科研人员的权属比例,增加科研人员科技攻关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所需科技成果的产出效率和转化动能。
第三种模式是“权益让渡”
科研单位可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团队)一定的费用后,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此增强成果完成人(团队)对成果进行转化的“主人翁”意识,提高成果转化的主动性。
科研单位也可将留存在本单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形成完整的权属关系,推动成果完成人(团队)将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企业,以利益共同体的方式,增加企业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双向对接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
同时,也鼓励科研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市场化的手段推动科技成果的承接和转化。
第四种是模式是“先投后股”
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以与企业通过市场化合作的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形式投入企业进行转化,后续再根据约定条件形成相应的股权,使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进行双向择优选择。这种模式确保了科研单位“敢投”,在“先投”阶段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转股”条件、确定权益责任,通过以成果换股权等方式,使科研单位主动对接企业、进军市场、实现转化,使科技成果不再“束之高阁”。
同时确保了企业“敢接”,在“后股”阶段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投入的职务科技成果转换为相应股权,通过以约定股权换取发展空间的方式减轻企业风险,使企业接后“敢转”。
除了以上四种模式外,还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探索开展其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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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志文
摄影 张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