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发布】广州公交最新规定,12月23日开始实施→
详情>> 广州公交最新规定,12月23日开始实施→ 广州白云发布 2024-12-14 13:21 来源:广州白云发布 12月13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印发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以下简称“新版守则”)的通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以下简称“旧版守则”) 将于2024年12月24日到期 其中个别条款已不能满足实际乘车需求 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对守则进行了修订 新版守则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新版守则有什么变化? 新版守则修改了禁食要求 改为不得在车内 饮酒及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还有这些乘车变化 看过来 ▽ 不再限制免费乘车的儿童数量 市交通运输局解读,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根据“十四五”规划,我国未来有可能实施更具有包容性的生育政策,为充分保障儿童乘车权益,参照北京、杭州、武汉、南通等城市现行规定,删除关于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免票儿童的规定,不再限制免费乘车的儿童数量。 具体来说,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车票乘车。 进一步明确禁止携带这些物品 近几年国内主要城市已发生多起电动自行车自燃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教训惨痛。为保障市民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新版守则进一步细化原条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的要求,明确指出禁止携带电动交通(代步)工具及其电池,列明电动交通(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车,并详细说明可携带乘车的电动轮椅的相关标准。同时举一反三,增加不得携带管制刀具、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及危害他人健康的物品乘车,并增设禁止携带物品的兜底条款。 完善票务规定 随着科技的进步,目前乘坐广州市公交车可使用现金投币、刷电子乘车卡(羊城通、岭南通等)、手机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支付车费,为符合时代的发展,适应新形势,新版守则修改完善移动支付等相关票务规定,并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将原条款“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为“按照规定可免费或优惠乘车的乘客,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证件或刷优待乘车卡。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修改禁食要求 守则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部分市民乘客反映要求放宽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不得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市民乘客意见建议,新版守则将原条款内容修改为“不得在车内饮酒及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新守则即将实施 乘坐广州公交禁止行为、禁止携带物品 记起来 乘客在公共汽电车车厢、站场等交通设施内 禁止以下行为 (一)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赤膊、乞讨、赌博、卖艺等不文明行为。 (二)兜售商品、散发广告、推销货物等营销活动。 (三)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五)未经运营企业同意,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六)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七)在车辆行驶期间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八)敲打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妨害公共汽电车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营运秩序、危害乘车安全和滋扰乘客的行为。 乘车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制品,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他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健康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充气气球、烟花爆竹、汽油、剧毒农药、传染病病原体、强磁化物等。 (三)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婴儿车、用于无障碍用途的手推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 (四)电动代步工具及其电池。电动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五)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以及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来源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新快报 编辑 | 陈若兰 审核 | 廖真怡 复核 | 林梅芳 签发 | 刘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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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交最新规定,12月23日开始实施→
广州白云发布 2024-12-14 13:21 来源:广州白云发布
12月13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印发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以下简称“新版守则”)的通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以下简称“旧版守则”)
将于2024年12月24日到期
其中个别条款已不能满足实际乘车需求
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对守则进行了修订
新版守则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新版守则有什么变化?
新版守则修改了禁食要求
改为不得在车内
饮酒及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还有这些乘车变化
看过来
▽
不再限制免费乘车的儿童数量
市交通运输局解读,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根据“十四五”规划,我国未来有可能实施更具有包容性的生育政策,为充分保障儿童乘车权益,参照北京、杭州、武汉、南通等城市现行规定,删除关于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免票儿童的规定,不再限制免费乘车的儿童数量。
具体来说,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车票乘车。
进一步明确禁止携带这些物品
近几年国内主要城市已发生多起电动自行车自燃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教训惨痛。为保障市民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新版守则进一步细化原条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的要求,明确指出禁止携带电动交通(代步)工具及其电池,列明电动交通(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车,并详细说明可携带乘车的电动轮椅的相关标准。同时举一反三,增加不得携带管制刀具、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及危害他人健康的物品乘车,并增设禁止携带物品的兜底条款。
完善票务规定
随着科技的进步,目前乘坐广州市公交车可使用现金投币、刷电子乘车卡(羊城通、岭南通等)、手机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支付车费,为符合时代的发展,适应新形势,新版守则修改完善移动支付等相关票务规定,并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将原条款“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为“按照规定可免费或优惠乘车的乘客,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证件或刷优待乘车卡。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修改禁食要求
守则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部分市民乘客反映要求放宽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不得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市民乘客意见建议,新版守则将原条款内容修改为“不得在车内饮酒及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新守则即将实施
乘坐广州公交禁止行为、禁止携带物品
记起来
乘客在公共汽电车车厢、站场等交通设施内
禁止以下行为
(一)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赤膊、乞讨、赌博、卖艺等不文明行为。
(二)兜售商品、散发广告、推销货物等营销活动。
(三)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五)未经运营企业同意,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六)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七)在车辆行驶期间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八)敲打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妨害公共汽电车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营运秩序、危害乘车安全和滋扰乘客的行为。
乘车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制品,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他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健康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充气气球、烟花爆竹、汽油、剧毒农药、传染病病原体、强磁化物等。
(三)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婴儿车、用于无障碍用途的手推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
(四)电动代步工具及其电池。电动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五)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以及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来源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新快报
编辑 | 陈若兰
审核 | 廖真怡
复核 | 林梅芳
签发 | 刘海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