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约束的自由还是自由吗?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行业研习 (ID:hangyeyanxi),作者:李雪辉(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研究生),编辑:奔跑的蜗牛,原文标题:《李雪辉丨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题图来自:AI生成一、自由的定义在开始这个话题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探讨一下自由一词它究竟是什么?在这里我们不具体定义自由一词,仅从众多伟大思想家哲学家的观点中整理总结适用于我们现如今的生活的自由。自由一词由来已久,伴随着文明的产生而产生,在不同的时期,甚至不同的人心中,自由都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并伴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自由”一词,源于拉丁文Tiberas”,意指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英文中“自由”(freedom)和“解放”(liberty)两词相通。所以,自由的本意是指从被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受动中摆脱出来。在日常生活中,自由的一般意义也是指人通过有意识的活动摆脱某种束缚,自由总是对于束缚而言,没有“自由”,无所谓“束缚”;反之,不存在“束缚”,也就等于不存在“自由。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不同的伟大思想家、哲学家对自由的理解。以便于我们更好的认识自由。首先,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到:“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霍布斯,1651:97)每个人都有绝对的自由。但恰恰是这种绝对自由导致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万人之敌万人”的关系,为了逃离这种状态,人们通过牺牲自由,缔结社会契约,将自己的权力让渡给一个集体或个人,以换取和平与安全。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是最能有效地保护人们生命安全和自由权利的政体形式。他强调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受其他因素的限制,并且所有的个人以及组织都必须服从于这个权力,尽管会给一部分人带来极大的伤害。洛克在《政府论》中则是将自由分为两种: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1689:15)但当时的制度反映的情况却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因此绝不能有选择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形式的自由;君主所有的权力是绝对的,而且是神授的,奴隶绝不能享有立约或同意的权利;从前亚当是一个专制君主,其后一切的君主也都是这样。对于这些所谓“自由”的定义,洛克是持强烈的批判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到:“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1762:3)他认为每一个人生来都是自由的,是他自己的主人,因此,无论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在未得到他本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奴役他。此外卢梭还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提到:“所有人都朝着镣铐的方向奔跑着,满心以为这样便可获得自由。正是这些智者认为,必须下定决心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以保存另一部分的自由,就像一个受伤的病人选择割断自己的一只胳膊,以保全身体的其他部位。这便是或者应该是社会和法律的起源。”(卢梭,1755:97)约翰密尔在卢梭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与写作自由。”(约翰·密尔,1859:16),通过这些来保障自由不沦落为教条。“可惜现代人类对于自由的珍重一般总是远远不及对于权力的珍重的。”(约翰·密尔,1859:125)为了权力可以牺牲自由甚至一切。密尔希望通过《论自由》一书来纠正这一畸形的认知,使人们回到正轨。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也有与卢梭相似的观点并一针见血的指出了:“旧制度那时有着比我们今天多得多的自由:但这是一种非正规的、时断时续的自由,始终局限在阶级范围之内,始终与特殊和特权的思想连在一起……也准许人对抗专横行为却从不能为所有公民提供最天然、最必需的各种保障。这种自由尽管范围狭小、形式改变,仍富有生命力。”以赛亚柏林的观点认为自由分两种,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积极自由: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柏林,1969:170)他认为自由的概念是“直接源自于什么东西构成自我、人格与人的观念。对人的定义加以足够的操纵,自由就会包含着操纵者所希望的任何意义。”(柏林,1969:183)以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不禁让我联想到了另一位伟人,马克思,他指出:“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类的特性。”他还说:“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二、被约束的自由还是自由吗?先说结论,综合诸多伟大的思想家们的观点不难看出,提到自由时,限制约束等词汇相伴而生,没有约束就没有自由。由此我们的问题就转向什么样的约束才是适当的,能使我们不断接近自由。这个问题密尔做出了回答,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在哪里?“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第三,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人,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约翰·密尔,1859:14)柏林在《自由论》中对这一问题也做出了回答,人的自由程度依赖于这五点:(1)有多少可能性向我开放;(2)每一种可能性在实现上的难易程度;(3)在我的性格与环境给定的情况下,当这些可能性彼此相较时,它们在我的生活计划中有多大的重要性;(4)人们故意开启或关闭这些可能性的程度;(5)不光行动者,还有行动者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一般观点对这些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作何评价。(柏林,1969:179)我们能争取自由,但我们永远不能恢复自由。(卢梭,1762:30)卢梭为什么会得出此结论?是因为他认为唯一能让人们实现自由的只有回到人类最原始的状态,只有那时的人才拥有真正的自由,但我们没办法穿越回过去,基于此卢梭又提出小国寡民,采用直接选举。才能最大程度的代表公意,人们依据这个公意来获得最大的自由。谁拒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一切人都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任何个人,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稳定的社会需要明智的政府,符合人民利益,约定俗成的公意,也就是法律以及符合国情的制度来构成。因此人只要生活在社会当中就离不开这些约束,因为一旦离开,就像卢梭所说的没有了政府和法律的约束,会使人进入到更大的无序和混乱当中,在这个制度内,“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此我们其实不必拘泥于约束,因为这些都是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这让我想到了我国古代两千多年前的一位圣人所言。孔子曰:“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我认为是对自由和约束关系比较好的诠释。即在遵循社会规范的同时,达到内心的自由和道德的自我完善。三、实现自由的途径如何接近自由?我认为还需要引入一个元素,也就是理性!康德继卢梭之后,“坚持理性的自我导向的能力属于所有人”(柏林,1969:201);在道德的领域没有专家,因为道德不属于专业化的知识领域(就像功利主义者与启蒙哲学家主张的那样),而属于普遍人类能力正确使用的领域;因此,能够使人类自由的,并不是依某种自我完善的方式去行动(他们会被强制性地去自我完善),而是知道为什么他们应该这样做,而这一点,是任何人都无法代别人、为别人去做的。因此“当所有人都被造就成理性的时候,他们将服从出自他们自身本性的理性规律(这些本性在所有人中都是统一和一致的),因此成为完全服从法律且完全自由的人。”(柏林,1969:203)洛克在《政府论》中也有同样的观点: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洛克,1689:39)当人的行为受到错误导向的情感支配的时候,例如,对不存在的实体的恐惧,以及不是源自对事物的真实状态的理性把握,而是源自幻觉、狂热、无意识记忆与被遗忘创伤的仇恨,人便不是自我导向的,因而也是不自由的。所以理性对于自由的重要性不可忽视,要想在约束下获得自由前提是要以理性的自我作为引导。同时社会契约也是人在社会中通往自由道路上必不可少的因素“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1762:17)四、小结自由总是诞生于暴风骤雨的时代,并会在社会不和谐的状态下不断挣扎和努力,只有经历很长时间,它的真正价值才会被人们接受和赞扬。(托克维尔,1951:301)历史上不同哲学家对自由的理解和阐释,揭示了自由是一个复杂且多维的概念。从霍布斯的“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到洛克的自然自由与社会自由的区分,再到卢梭对自然状态下人类自由的描述,以及柏林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我们可以看到自由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深化而不断演变。自由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与每个人的生活紧密相关。它既是个体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正如约翰·密尔所强调的,自由的领域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写作自由,这些都是保障个体不沦为教条的工具。同时,理性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引导人们正确理解自由,并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下行使自由。此外,适当的约束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自由是人类特性的体现,而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非废除或限制它。孔子的“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也体现了在遵循社会规范的同时达到内心的自由和道德自我完善。综上所述,自由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它要求我们不断反思和审视现有的社会结构和个人行为。我们应当在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推动社会的进步,以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自由的实现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追求,它要求我们不断地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寻找平衡点,以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和谐。

十二月 22, 2024 -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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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束的自由还是自由吗?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行业研习 (ID:hangyeyanxi),作者:李雪辉(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研究生),编辑:奔跑的蜗牛,原文标题:《李雪辉丨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题图来自:AI生成


一、自由的定义


在开始这个话题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探讨一下自由一词它究竟是什么?在这里我们不具体定义自由一词,仅从众多伟大思想家哲学家的观点中整理总结适用于我们现如今的生活的自由。自由一词由来已久,伴随着文明的产生而产生,在不同的时期,甚至不同的人心中,自由都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并伴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


“自由”一词,源于拉丁文Tiberas”,意指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英文中“自由”(freedom)和“解放”(liberty)两词相通。所以,自由的本意是指从被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受动中摆脱出来。在日常生活中,自由的一般意义也是指人通过有意识的活动摆脱某种束缚,自由总是对于束缚而言,没有“自由”,无所谓“束缚”;反之,不存在“束缚”,也就等于不存在“自由。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不同的伟大思想家、哲学家对自由的理解。以便于我们更好的认识自由。


首先,霍布斯《利维坦》中提到:“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霍布斯,1651:97)每个人都有绝对的自由。但恰恰是这种绝对自由导致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万人之敌万人”的关系,为了逃离这种状态,人们通过牺牲自由,缔结社会契约,将自己的权力让渡给一个集体或个人,以换取和平与安全。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是最能有效地保护人们生命安全和自由权利的政体形式。他强调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受其他因素的限制,并且所有的个人以及组织都必须服从于这个权力,尽管会给一部分人带来极大的伤害。


洛克《政府论》中则是将自由分为两种: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1689:15)


但当时的制度反映的情况却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因此绝不能有选择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形式的自由;君主所有的权力是绝对的,而且是神授的,奴隶绝不能享有立约或同意的权利;从前亚当是一个专制君主,其后一切的君主也都是这样。对于这些所谓“自由”的定义,洛克是持强烈的批判的。


卢梭《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到:“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1762:3)


他认为每一个人生来都是自由的,是他自己的主人,因此,无论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在未得到他本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奴役他。此外卢梭还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提到:“所有人都朝着镣铐的方向奔跑着,满心以为这样便可获得自由。正是这些智者认为,必须下定决心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以保存另一部分的自由,就像一个受伤的病人选择割断自己的一只胳膊,以保全身体的其他部位。这便是或者应该是社会和法律的起源。”(卢梭,1755:97)


约翰密尔在卢梭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与写作自由。(约翰·密尔,1859:16),通过这些来保障自由不沦落为教条。“可惜现代人类对于自由的珍重一般总是远远不及对于权力的珍重的。(约翰·密尔,1859:125)为了权力可以牺牲自由甚至一切。密尔希望通过《论自由》一书来纠正这一畸形的认知,使人们回到正轨。


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也有与卢梭相似的观点并一针见血的指出了:“旧制度那时有着比我们今天多得多的自由:但这是一种非正规的、时断时续的自由,始终局限在阶级范围之内,始终与特殊和特权的思想连在一起……也准许人对抗专横行为却从不能为所有公民提供最天然、最必需的各种保障。这种自由尽管范围狭小、形式改变,仍富有生命力。”


以赛亚柏林的观点认为自由分两种,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积极自由: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柏林,1969:170)他认为自由的概念是“直接源自于什么东西构成自我、人格与人的观念。对人的定义加以足够的操纵,自由就会包含着操纵者所希望的任何意义。”(柏林,1969:183)


以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不禁让我联想到了另一位伟人,马克思,他指出:“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类的特性。”他还说:“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


二、被约束的自由还是自由吗?


先说结论,综合诸多伟大的思想家们的观点不难看出,提到自由时,限制约束等词汇相伴而生,没有约束就没有自由。由此我们的问题就转向什么样的约束才是适当的,能使我们不断接近自由。


这个问题密尔做出了回答,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在哪里?“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第三,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人,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约翰·密尔,1859:14)


柏林在《自由论》中对这一问题也做出了回答,人的自由程度依赖于这五点:


(1)有多少可能性向我开放;


(2)每一种可能性在实现上的难易程度;


(3)在我的性格与环境给定的情况下,当这些可能性彼此相较时,它们在我的生活计划中有多大的重要性;


(4)人们故意开启或关闭这些可能性的程度;


(5)不光行动者,还有行动者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一般观点对这些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作何评价。(柏林,1969:179)


我们能争取自由,但我们永远不能恢复自由。(卢梭,1762:30)卢梭为什么会得出此结论?是因为他认为唯一能让人们实现自由的只有回到人类最原始的状态,只有那时的人才拥有真正的自由,但我们没办法穿越回过去,基于此卢梭又提出小国寡民,采用直接选举。才能最大程度的代表公意,人们依据这个公意来获得最大的自由。谁拒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一切人都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任何个人,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


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稳定的社会需要明智的政府,符合人民利益,约定俗成的公意,也就是法律以及符合国情的制度来构成。因此人只要生活在社会当中就离不开这些约束,因为一旦离开,就像卢梭所说的没有了政府和法律的约束,会使人进入到更大的无序和混乱当中,在这个制度内,“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此我们其实不必拘泥于约束,因为这些都是在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让我想到了我国古代两千多年前的一位圣人所言。孔子曰:“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我认为是对自由和约束关系比较好的诠释。即在遵循社会规范的同时,达到内心的自由和道德的自我完善。


三、实现自由的途径


如何接近自由?我认为还需要引入一个元素,也就是理性!康德继卢梭之后,“坚持理性的自我导向的能力属于所有人(柏林,1969:201);在道德的领域没有专家,因为道德不属于专业化的知识领域(就像功利主义者与启蒙哲学家主张的那样),而属于普遍人类能力正确使用的领域;因此,能够使人类自由的,并不是依某种自我完善的方式去行动(他们会被强制性地去自我完善),而是知道为什么他们应该这样做,而这一点,是任何人都无法代别人、为别人去做的。因此“当所有人都被造就成理性的时候,他们将服从出自他们自身本性的理性规律(这些本性在所有人中都是统一和一致的),因此成为完全服从法律且完全自由的人。”(柏林,1969:203)


洛克在《政府论》中也有同样的观点: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洛克,1689:39)


当人的行为受到错误导向的情感支配的时候,例如,对不存在的实体的恐惧,以及不是源自对事物的真实状态的理性把握,而是源自幻觉、狂热、无意识记忆与被遗忘创伤的仇恨,人便不是自我导向的,因而也是不自由的。所以理性对于自由的重要性不可忽视,要想在约束下获得自由前提是要以理性的自我作为引导。


同时社会契约也是人在社会中通往自由道路上必不可少的因素“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1762:17)


四、小结


自由总是诞生于暴风骤雨的时代,并会在社会不和谐的状态下不断挣扎和努力,只有经历很长时间,它的真正价值才会被人们接受和赞扬。(托克维尔,1951:301)


历史上不同哲学家对自由的理解和阐释,揭示了自由是一个复杂且多维的概念。从霍布斯的“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到洛克的自然自由与社会自由的区分,再到卢梭对自然状态下人类自由的描述,以及柏林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我们可以看到自由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深化而不断演变。


自由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与每个人的生活紧密相关。它既是个体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正如约翰·密尔所强调的,自由的领域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写作自由,这些都是保障个体不沦为教条的工具。同时,理性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引导人们正确理解自由,并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下行使自由。


此外,适当的约束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自由是人类特性的体现,而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非废除或限制它。孔子的“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也体现了在遵循社会规范的同时达到内心的自由和道德自我完善。


综上所述,自由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它要求我们不断反思和审视现有的社会结构和个人行为。我们应当在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推动社会的进步,以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自由的实现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追求,它要求我们不断地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寻找平衡点,以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