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之锋、戴耀廷的判刑是否太轻?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周显】 11月19日,被称为“47人案”的香港反对派立法会初选“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判刑,当中有31人认罪,14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2人脱罪。法庭裁定,初选组织者为“首要分子”,量刑起点为12至15年,扣减“认罪”刑期后,戴耀廷被判囚10年,赵家贤判囚7年,钟锦麟被判囚6年1个月,区诺轩判囚6年9个月。 香港国安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这条文得知,“颠覆国家政权”的最低刑罚是10年监禁,因此,在判决之前,甚至有人认为,戴耀廷已恶贯满盈,有可能被判终身监禁。但是此次戴耀廷作为“首恶”,居然只被判处10年监禁的“最低消费”,而其他3人在当上了控方证人的前提下,也要判6年至7年。两相比对之下,纵然认罪可扣减三分之一刑期,戴耀廷也未免判得太轻了。 戴耀廷资料图:香港大公报 此外,香港国安法第22条也规定:“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案中,不认罪的“积极参加分子”被判6年7个月至7年9个月,和4位认罪的“首要分子”差不多,认罪的“积极参加分子”则从4年2个月起跳。值得一提的是,《墨落无悔声明书》3位发起人,即“比其他被告更积极”的张可森和梁晃雄,以及“具领导地位”的杨岳桥,分别被判4年11个月至5年1个月不等。但同类别最长刑期、达到5年7个月的,则是名不经传的前区议员伍健伟。作为美国积极培养的下一代“反中乱港”代理人黄之锋,则只轻判4年8个月。 以上罪犯,其中大部分已还押监房3年7个多月,因此最快一年左右,便可获释。也因此,在判刑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公开表示,会就个别刑期详细研究判词,考虑是否进行上诉。 现在让我们深扒这“47人案”的罪犯,而这一切还得从沈旭晖的“35+交流会”说起。 论“反中乱港”的“四大寇”,得数黎智英、戴耀廷、黄之锋、沈旭晖。这其中,黎智英作为汉奸之后,反华立场早已人尽皆知。戴耀廷本是学术界的无名小卒,借着“颠覆国家”而兼收名利。黄之锋是娃娃兵出身,从小被洗脑。反观沈旭晖,是左派出身,是被政府着重培养的高级知识分子,多年来却没停过“反中乱港”——“四大寇”中,以他最为可耻,也最可恶,亦最可恨。 所谓的“35+”,是沈旭晖提出的“阳谋”:当时的立法会议员总人数是70人,只要在选举中取到35席以上,即可控制立法会。根据《基本法》第五十条:“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沈旭晖的想法是: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再重选后,只要反对派再取得超过35席位,便可二次否决《财政预算案》,因而启动《基本法》第五十二条,从而瘫痪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于是,在2020年3月,沈旭晖作为“反中乱港”的大脑,召开了“35+交流会”,和一众妖人共商大计。其后,4月28日,戴耀廷在《苹果日报》发表题为《真揽炒十步 这是香港宿命》文章,提出“揽炒十步曲”的策略。 沈旭晖 资料图:香港大公报 这其中的第一步至第七步,便是沈旭晖的“35+”,至于第八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将国家安全法直接适用于香港,解散立法会、成立临时立法会、下届特首由协商产生,大举拘押反对派头目。”第九步是“香港街头抗争变得更激烈,出现血腥镇压,港人发动三罢,社会陷入停顿”,第十步则是“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政治及经济制裁”。 这想法极度阴狠毒辣,当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果然通过了直接适用于香港的《香港国安法》,后来也确实大举拘押了反对派头目,西方国家亦对包括香港在内的中国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及经济制裁。例如在同年7月14日,美国取消了所谓“香港政策法”中香港有别于中国内地的特殊地位。换言之,第八步完成了一半,第十步也中了。 他们始料不及的是,在2019年杀得火红了眼的反对派,原来只是欺善怕恶的胆小鬼。《香港国安法》通过了之后,港府只是略施拘捕,整个反对势力的心灵瞬间崩溃,一下子瓦解了,或是流亡到西方等其他地方,又或是乖乖地回归日常生活。这样看来,第九步是彻底失败了。 由此可见,这伙“反中乱港”的人,只是玩造反梗的小鬼,一旦来真的,便鸟兽散,不击自溃。4年后的今天,同样一批人甚至大批地北上寻乐,逛商场、饮奶茶。既然香港没有了“激烈的街头抗争”,自然也就没有“三罢”,社会如常运作。

11月 21, 2024 - 04:21
 2150
对黄之锋、戴耀廷的判刑是否太轻?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周显】

11月19日,被称为“47人案”的香港反对派立法会初选“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判刑,当中有31人认罪,14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2人脱罪。法庭裁定,初选组织者为“首要分子”,量刑起点为12至15年,扣减“认罪”刑期后,戴耀廷被判囚10年,赵家贤判囚7年,钟锦麟被判囚6年1个月,区诺轩判囚6年9个月。

香港国安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这条文得知,“颠覆国家政权”的最低刑罚是10年监禁,因此,在判决之前,甚至有人认为,戴耀廷已恶贯满盈,有可能被判终身监禁。但是此次戴耀廷作为“首恶”,居然只被判处10年监禁的“最低消费”,而其他3人在当上了控方证人的前提下,也要判6年至7年。两相比对之下,纵然认罪可扣减三分之一刑期,戴耀廷也未免判得太轻了。

戴耀廷资料图:香港大公报

此外,香港国安法第22条也规定:“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案中,不认罪的“积极参加分子”被判6年7个月至7年9个月,和4位认罪的“首要分子”差不多,认罪的“积极参加分子”则从4年2个月起跳。值得一提的是,《墨落无悔声明书》3位发起人,即“比其他被告更积极”的张可森和梁晃雄,以及“具领导地位”的杨岳桥,分别被判4年11个月至5年1个月不等。但同类别最长刑期、达到5年7个月的,则是名不经传的前区议员伍健伟。作为美国积极培养的下一代“反中乱港”代理人黄之锋,则只轻判4年8个月。

以上罪犯,其中大部分已还押监房3年7个多月,因此最快一年左右,便可获释。也因此,在判刑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公开表示,会就个别刑期详细研究判词,考虑是否进行上诉。

现在让我们深扒这“47人案”的罪犯,而这一切还得从沈旭晖的“35+交流会”说起。

论“反中乱港”的“四大寇”,得数黎智英、戴耀廷、黄之锋、沈旭晖。这其中,黎智英作为汉奸之后,反华立场早已人尽皆知。戴耀廷本是学术界的无名小卒,借着“颠覆国家”而兼收名利。黄之锋是娃娃兵出身,从小被洗脑。反观沈旭晖,是左派出身,是被政府着重培养的高级知识分子,多年来却没停过“反中乱港”——“四大寇”中,以他最为可耻,也最可恶,亦最可恨。

所谓的“35+”,是沈旭晖提出的“阳谋”:当时的立法会议员总人数是70人,只要在选举中取到35席以上,即可控制立法会。根据《基本法》第五十条:“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沈旭晖的想法是: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再重选后,只要反对派再取得超过35席位,便可二次否决《财政预算案》,因而启动《基本法》第五十二条,从而瘫痪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于是,在2020年3月,沈旭晖作为“反中乱港”的大脑,召开了“35+交流会”,和一众妖人共商大计。其后,4月28日,戴耀廷在《苹果日报》发表题为《真揽炒十步 这是香港宿命》文章,提出“揽炒十步曲”的策略。

沈旭晖 资料图:香港大公报

这其中的第一步至第七步,便是沈旭晖的“35+”,至于第八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将国家安全法直接适用于香港,解散立法会、成立临时立法会、下届特首由协商产生,大举拘押反对派头目。”第九步是“香港街头抗争变得更激烈,出现血腥镇压,港人发动三罢,社会陷入停顿”,第十步则是“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政治及经济制裁”。

这想法极度阴狠毒辣,当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果然通过了直接适用于香港的《香港国安法》,后来也确实大举拘押了反对派头目,西方国家亦对包括香港在内的中国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及经济制裁。例如在同年7月14日,美国取消了所谓“香港政策法”中香港有别于中国内地的特殊地位。换言之,第八步完成了一半,第十步也中了。

他们始料不及的是,在2019年杀得火红了眼的反对派,原来只是欺善怕恶的胆小鬼。《香港国安法》通过了之后,港府只是略施拘捕,整个反对势力的心灵瞬间崩溃,一下子瓦解了,或是流亡到西方等其他地方,又或是乖乖地回归日常生活。这样看来,第九步是彻底失败了。

由此可见,这伙“反中乱港”的人,只是玩造反梗的小鬼,一旦来真的,便鸟兽散,不击自溃。4年后的今天,同样一批人甚至大批地北上寻乐,逛商场、饮奶茶。既然香港没有了“激烈的街头抗争”,自然也就没有“三罢”,社会如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