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务事!“和稀泥”式办案只会纵容暴行

【文/郑渝川】 多家媒体近日报道了原定近日开庭,现延期开庭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虐待案件。 事发四川成都市武侯区,玉梅2023年4月24日深夜被当时的丈夫贺某某尾随,被强行拖入某酒店殴打踢踹,次日中午她内脏和十二指肠破裂,陷入失血性休克后才被送医。五日后,施暴者贺某某被刑拘,而在2024年1月5日,武侯区检察院对贺某某提起公诉。 玉梅与贺某某的婚姻存续阶段,被长期殴打,先是拳脚,而后升级为刀子、热油。2023年5月23日出院时,玉梅的腹部留下了开放型的洞口,用特制造瘘袋固定在身上充当暂时性人工肛门。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4月24日当日,玉梅曾携带被家暴证据的光盘前往武侯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但柜台工作人员以缺少男方户口信息无法办理为由让她补齐资料才来。 2023年4月25日、26日、27日、28日,玉梅的父亲等家属都尝试过报案,得到的答复是,需要等患者苏醒后指认嫌疑人,证据齐全才能实施抓捕。 2024年5月31日,法院经过11小时的庭审后,判决解除贺某某与玉梅的婚姻。(澎湃新闻网11月25日报道) 玉梅曾多次提出离婚,每一次提出协议,都会迎来下一次的家暴。 更为荒诞的是,玉梅每次报案,得到的答案也都是和稀泥,也就是办案者要求作为家暴受害者的玉梅要为孩子考虑,或者强调夫妻和外人不同。 家暴受害者哪怕是持续、严重、反复受到家暴伤害的人,至此陷入了困局。 清官难理家务事,如一些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所研究指出的那样,指的是法令“不下乡”的古代晚期,由宗族长辈、乡村乡绅参照律令和民俗惯例进行调解、裁处。但这种调解、裁处,仍然有着高度限制,比如对于严重践踏礼仪和公序良俗的做法,尤其是晚辈忤逆长辈尤其是儿女忤逆父母,以及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行为,仍然会纳入基层官僚裁处的范围,并不会一味和稀泥。 而今,各项法律规定,无论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暴法》,还是公检法机关给出的办案意见,都相当程度上清除了所谓“清官难理家务事”的空间。严重人身伤害,那就必须得以严格依法办理,不存在随意调和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玉梅在2023年4月23日以前受到的多次严重伤害,报案后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保护,反而因为自己的报案行为迎来了更多更为残酷的暴力,有关办案单位难辞其咎。至少,相关单位和人员自行扩大了裁量空间。 如报道所述,《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某律所随机抽取2017年至2020年涉家庭暴力的1073份离婚诉讼判决书,家暴认定率仅为6%。即使是认定存在家暴的案件中,也有24%的案件判不离。这种“大概率不判离”的操作实践,事实性地构成了对家暴受害者合法合理诉求的束缚,可以说纵容了家庭暴力。 玉梅、贺某某这样的家暴伤害案,因其伤害程度的高度极端化,所以并不普遍。但这类严重伤害家暴现象,也并非孤立存在。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都出现了离婚程序中,施暴者杀害家暴受害者(也就是离婚诉讼提出者)的案件,更是凸显了《反家暴法》已经出台背景下,家暴受害者难以解除婚姻束缚、无法摆脱家暴伤害的双重困境之惑。 有网友提出过猜想,认为法院有可能是因为有关指标的约束压力,需要在办理离婚诉讼中尽可能提高调解成功率,降低判离率。这其实无从求证,如果媒体向相关法院求证,大概率也只能换来否定的结果。 事实上,虽然极端、高度、严酷伤害,并不常见,但是家暴作为社会现象并不少见。这事实上正是有关办案机关、离婚诉讼审理机关对于这类现象习以为常,降低对这类现象警惕性和打击、介入力度的原因所在。换言之,因为家暴有一定普遍性,而如果都纳入人身保护,无疑大大增加有关部门的工作量;如果将出现家暴的案件一律判离,无疑可能导致离婚率短时出现大幅增长。 但是,无论是办案机关还是离婚诉讼审理机关,没有意识到的一点是,家暴尤其是严重家暴,还得不到人身保护和离婚诉讼支持的个案,只要发生一起,对于很大范围以内有着极其恶劣的反向效应。也就是使得未婚人群尤其是女性的恐婚心理加剧,很多人宁可自己过,也要避免沉沦到玉梅那样的绝望境地。 当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对于恶劣家暴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其实很难量化。比如这起事件的发生地,尽管结婚率近年来连番下降,因为有着多种原因,所以不能用恶劣家暴案的社会影响去考核办案部门和离婚诉讼审理机关。不判离率特别高甚至对严重家暴案当事人仍不判离的一些审理机关,也不会获得比较差的考核结果。

11月 25, 2024 -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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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家务事!“和稀泥”式办案只会纵容暴行

【文/郑渝川】

多家媒体近日报道了原定近日开庭,现延期开庭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虐待案件。

事发四川成都市武侯区,玉梅2023年4月24日深夜被当时的丈夫贺某某尾随,被强行拖入某酒店殴打踢踹,次日中午她内脏和十二指肠破裂,陷入失血性休克后才被送医。五日后,施暴者贺某某被刑拘,而在2024年1月5日,武侯区检察院对贺某某提起公诉。

玉梅与贺某某的婚姻存续阶段,被长期殴打,先是拳脚,而后升级为刀子、热油。2023年5月23日出院时,玉梅的腹部留下了开放型的洞口,用特制造瘘袋固定在身上充当暂时性人工肛门。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4月24日当日,玉梅曾携带被家暴证据的光盘前往武侯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但柜台工作人员以缺少男方户口信息无法办理为由让她补齐资料才来。

2023年4月25日、26日、27日、28日,玉梅的父亲等家属都尝试过报案,得到的答复是,需要等患者苏醒后指认嫌疑人,证据齐全才能实施抓捕。

2024年5月31日,法院经过11小时的庭审后,判决解除贺某某与玉梅的婚姻。(澎湃新闻网11月25日报道)

玉梅曾多次提出离婚,每一次提出协议,都会迎来下一次的家暴。

更为荒诞的是,玉梅每次报案,得到的答案也都是和稀泥,也就是办案者要求作为家暴受害者的玉梅要为孩子考虑,或者强调夫妻和外人不同。

家暴受害者哪怕是持续、严重、反复受到家暴伤害的人,至此陷入了困局。

清官难理家务事,如一些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所研究指出的那样,指的是法令“不下乡”的古代晚期,由宗族长辈、乡村乡绅参照律令和民俗惯例进行调解、裁处。但这种调解、裁处,仍然有着高度限制,比如对于严重践踏礼仪和公序良俗的做法,尤其是晚辈忤逆长辈尤其是儿女忤逆父母,以及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行为,仍然会纳入基层官僚裁处的范围,并不会一味和稀泥。

而今,各项法律规定,无论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暴法》,还是公检法机关给出的办案意见,都相当程度上清除了所谓“清官难理家务事”的空间。严重人身伤害,那就必须得以严格依法办理,不存在随意调和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玉梅在2023年4月23日以前受到的多次严重伤害,报案后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保护,反而因为自己的报案行为迎来了更多更为残酷的暴力,有关办案单位难辞其咎。至少,相关单位和人员自行扩大了裁量空间。

如报道所述,《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某律所随机抽取2017年至2020年涉家庭暴力的1073份离婚诉讼判决书,家暴认定率仅为6%。即使是认定存在家暴的案件中,也有24%的案件判不离。这种“大概率不判离”的操作实践,事实性地构成了对家暴受害者合法合理诉求的束缚,可以说纵容了家庭暴力。

玉梅、贺某某这样的家暴伤害案,因其伤害程度的高度极端化,所以并不普遍。但这类严重伤害家暴现象,也并非孤立存在。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都出现了离婚程序中,施暴者杀害家暴受害者(也就是离婚诉讼提出者)的案件,更是凸显了《反家暴法》已经出台背景下,家暴受害者难以解除婚姻束缚、无法摆脱家暴伤害的双重困境之惑。

有网友提出过猜想,认为法院有可能是因为有关指标的约束压力,需要在办理离婚诉讼中尽可能提高调解成功率,降低判离率。这其实无从求证,如果媒体向相关法院求证,大概率也只能换来否定的结果。

事实上,虽然极端、高度、严酷伤害,并不常见,但是家暴作为社会现象并不少见。这事实上正是有关办案机关、离婚诉讼审理机关对于这类现象习以为常,降低对这类现象警惕性和打击、介入力度的原因所在。换言之,因为家暴有一定普遍性,而如果都纳入人身保护,无疑大大增加有关部门的工作量;如果将出现家暴的案件一律判离,无疑可能导致离婚率短时出现大幅增长。

但是,无论是办案机关还是离婚诉讼审理机关,没有意识到的一点是,家暴尤其是严重家暴,还得不到人身保护和离婚诉讼支持的个案,只要发生一起,对于很大范围以内有着极其恶劣的反向效应。也就是使得未婚人群尤其是女性的恐婚心理加剧,很多人宁可自己过,也要避免沉沦到玉梅那样的绝望境地。

当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对于恶劣家暴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其实很难量化。比如这起事件的发生地,尽管结婚率近年来连番下降,因为有着多种原因,所以不能用恶劣家暴案的社会影响去考核办案部门和离婚诉讼审理机关。不判离率特别高甚至对严重家暴案当事人仍不判离的一些审理机关,也不会获得比较差的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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